从2015年至2023年,为追回被骗房款,杭州朱大伯9年来一直在寻求法律的帮助。这次,在杭州市、县两级检察院的帮助下,通过推动刑事检察追责被告人,推动民事案件再审改判,朱大伯终于成功挽回了财产损失。
偷偷抵押房产借款
2014年,朱大伯的老伴陈大妈当时因为娘家着急用钱,又不好意思向老伴开口,便产生了借款的想法。经人介绍,陈大妈得知可以将夫妻名下在淳安的一套闲置房产抵押给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刘某,于是她便打算瞒着老伴去借款。
2014年9月,陈大妈跟着刘某去房产中介,找人冒充朱大伯,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65万元作为房屋转让价款,期限一年。协议签订当天,双方就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向陈大妈转账40万元。
按照实际口头借贷协议,陈大妈每月需向刘某支付14600元利息。刘某还特别要求陈大妈不要将利息直接转给他,而是转给其朋友李某。没有多想,陈大妈就按照刘某要求每月将利息转给李某。等到临近还款日期,陈大妈多次找刘某协商还款事宜,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接受还款。
直到陈大妈因为摔倒腿骨折住院,没有及时归还利息,刘某打电话过来催讨,被朱大伯发现后,陈大妈才向老伴吐露事情的来龙去脉。朱大伯得知情况后认为合同上自己的签名系他人冒签,当属无效。而此时的刘某却矢口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称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朱大伯于是到法院起诉了刘某和陈大妈等人,请求法院确认二人私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在庭审中,刘某称他已支付给陈大妈65万元,该款系“购房款”而非“借贷款”,其中转账支付40万元,现金支付25万元。刘某还表示,他并没有收到过陈大妈转来的利息,并且已经将案涉房产出售。而朱大伯未能提供双方真实关系为借贷关系的充分证据,法院认为仅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据此驳回了朱大伯的诉讼请求。
深挖“套路贷”线索
“我名下的房子,没有经过我本人签字同意,怎么就被卖掉了呢?”朱大伯非常气愤,要讨个说法。2020年4月18日,朱大伯向杭州市检察机关申请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一起“套路贷”的违法事实逐步浮出水面。
检察官认为案件的突破口在于双方行为究竟是买卖还是借贷。据陈大妈讲述,所谓65万元“购房款”,她实际只收到36万余元,系刘某转账的40万元在扣除一个月利息以及房屋过户时的税款、中介费等费用后的余款。剩下的25万元现金刘某实际并未支付。检察官调取了陈大妈银行账户明细,发现其在2014年12月9日收到转账40万元后又立马取现36000元,与其陈述相吻合。经核对当事双方银行流水,检察官发现陈大妈曾多次转账给案外人李某,而李某又与刘某之间存在多次资金往来。结合陈大妈所提供的其按照刘某短信指示转账给李某的证据,检察官认为,刘某授意陈大妈通过转账给李某向其支付债务利息的可能性较大。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朱大伯在起诉之前,曾找刘某协商房子过户的事情。此后不久,刘某就以80余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售价低于市场价约30万元。由此可见,刘某急于将房子抛售套现的意图十分明显。
依法追回被骗房款
在完成全面调查后,此案的基本事实轮廓已清晰。
检察机关分析研判认为,本案中,刘某以借贷关系为名,让陈大妈以房产作为抵押,通过制作假交易流水、让他人收取借款利息、请他人作伪证等方式虚构成房屋买卖交易,其种种行为,符合“套路贷”以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特征。
淳安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将调查发现的刘某涉嫌诈骗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会商研判侦查重点,最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了相关诈骗事实。2021年7月22日,淳安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经一、二审审理,法院判决刘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并责令退赔朱大伯、陈大妈损失房款。截至目前,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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