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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岁孕妇头胎遭车祸流产,无法再育!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3.7万元,是不是低了?

文章来源: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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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7 15: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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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微博上一条新闻引发网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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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引起网友讨论,网友觉得,把一个人撞绝育了,竟然只赔3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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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去年2月15日深夜11点30分左右。

43岁的张女士正在走路,李某开着小车撞倒了她。交警判定李某全责。

当时张女士还怀有身孕,已有8周。经过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医院诊断,张女士肚中的胎儿停止发育了。张女士全身还多处骨折。

张女士无奈进行了药流,导致以后都不能怀孕。而这还是张女士事发前第一次怀孕!

南京江宁区法院滨江法庭法官介绍说,因为这次事故受伤导致张女士怀孕流产,医院判断她以后不能怀孕了,这次事故对她造成了较大的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所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过综合考量,认为张女士的不孕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侵权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主要考虑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此案中,张女士被剥夺了作为准母亲保护胎儿正常发育以及生产的权力,法院审理支持一部分的精神抚慰金,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3.7万元。

为什么判保险公司赔偿?

有网友说,这是法院针对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判决情况,并不是针对肇事者的起诉部分。

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唐丹麒说,这类交通事故,事关侵权,交警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责,而司机参保的保险公司是承担替代责任,替侵权者赔付。对保险公司的判决,其实也是对肇事司机的判决。说明了受害人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规定,法院应当支持。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司机是涉嫌酒驾等情况导致肇事的,保险公司有“追偿权”。

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先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向投保的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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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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