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被发现接“私活” 群里把下属骂到“重度抑郁”
每日商报讯 最近一段时间,劳动争议纠纷频上热搜。先是一名业务员离职上交手机时被发现接“私活”,然后被公司要求赔偿;接着某科技公司清明加班的聊天记录刷遍网络,虽然公安部门最终调查显示图片为合成,但“年轻人为何不愿加班”的话题也引起了广泛讨论;仅仅隔了一天,一女子因拒绝单位查看手机被无偿辞退再上热搜。
单位可以随意开除员工吗?员工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今天,小满说法和大家聊聊《上班那点事》。
女子拒绝查聊天记录被辞退 公司这么做违法吗?
据央广网消息:今年3月,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林女士,遇到了一件让其气愤的事。3月7日,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迫于无奈,员工们接受了检查,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这次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公司出具的员工辞退通知书上称,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达不到公司的岗位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无须支付劳动补偿金。
公司这么做违法吗?员工不让查看手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马菁律师:劳动者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未经劳动者本人许可,用人单位无权查看、收集。用人单位与员工实际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用人单位并不是执法者,不具有公权力。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非法要求,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合法的原因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其主张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达不到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情形,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离职后被发现接“私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据山东高法发布的一则案例:李小鱼是某公司销售业务员,入职时,公司为其配备了工作手机。2021年初,李小鱼向公司辞职,并交回工作手机。
近日,公司方面称通过调取手机数据,认为李小鱼在职期间“接私活儿”,拿到订单后,没有交回公司,却交到其他公司赚取外快。按照公司规定,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李小鱼认为,公司始终远程监控个人通话等信息,且未经许可调取手机数据,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这些私自调取的数据资料不能作为证据。此案件中,业务员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调取手机数据是否侵权?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李俊凤:本案中,手机内的数据是在员工使用手机期间形成的,属于员工个人隐私范畴。公司虽然对手机享有所有权,但并不对员工使用手机所形成的数据资料享有任何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公司未经允许调取手机内的数据,甚至远程监控个人通话等信息,已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此外,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公司未经允许调取的手机数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然,如果公司另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接私活”的行为,则可向员工主张赔偿责任。
“员工怒怼领导”为虚假信息, 谁将担责?
据封面新闻消息:多张聊天截图显示,在一个微信群里,有领导称清明节需要两人加班,因无员工主动报名,其随即指定了两人。被指定的员工陈某某在群聊中明确表示拒绝加班,并将自己在过去一段时间加班的怨气一并发出,引起了部门同事共鸣,众人纷纷要求辞职。因为群名称CETC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缩写,外界第一时间认为系中国电科员工。
5日,中国电科回应称,经认真排查,上述微信群聊天记录所涉单位和人员,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和员工。
尽管中国电科否认上述内容,但舆论仍在网络发酵。6日晚间,官方通报网上有关“中国电科陈某某”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网上出现的任免文件明显伪造。中国电科相关单位已报案。
此案件中,中国电科相关单位报案后,谁将负法律责任?
浙江金道(钱塘区)律师事务所刘瑛律师:从中国电科“员工怒怼领导”事件调查情况可知,是陈某某发布了虚假信息。该事件涉及两方面法律问题:
一方面关于不合理加班:除了《劳动法》第40条、第41条特殊情形之外,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因此,加班是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取得劳动者同意才可以,并应按规定标准发放加班费。
另一方面关于散布谣言的行为,涉及三种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拘留或者罚款。2.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3.刑事责任:如散布谣言情节严重,根据散布谣言的内容,可能涉嫌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
男子三年加班3000小时!索要29万加班费合法吗?
近日,陕西西安,20多岁的吴波(化名)向公司索要近3年加班约3000小时的加班费29万余元引起关注。
据华商报消息:吴波描述,去年几个月他们车间有100天几乎所有人都是天天上班15小时,除了法定节假日以外,全部的加班小时都按换休算,说是折合1小时9块钱,在年底和年终奖混着一起给,去年12月底,他收到了奖金近3万元,但没有标注是加班费。于是他向公司索要29万余元的加班费。吴波说,之所以加班时间比较精确,是因为公司加班要通过钉钉审批,都有记录。
8日,该公司回复称,公司属于企业,收入主要依据效益,加班费这些有明确规定,也是个人自愿的,可以不加班,也可以换休。对于操作服务岗执行的一个8小时班72元的效益工资,因此加班费应该也是依据这个计算的,都发在年终奖里,否则也不可能一个人年终奖发两三万元。
那么,该员工要回这笔29万余元的加班费是否合法?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汪义山律师:本案中,公司对于吴波加班费的主张,给出的答复是包含在年终奖中已经发放,但实际上,年终奖和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亦不能相互抵冲。
年终奖作为一种奖励机制,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评价标准、发放规则等。而加班费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须强制性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范畴,应该分别计算。因此,吴波通过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加班费是合法的。
领导在群里把下属骂到“重度抑郁” 应该负哪些法律责任?
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消息: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黄某原为该公司股东,任副总经理,两人在一起共事多年。
2022年1月,王某到张家口出差,被人跟踪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王某怀疑是黄某将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2022年1月9日,公司例会上,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王某推测其行踪系公司内部人员泄露,言语中表示“信息都是你泄露的”,直接指向黄某。
王某讲述后,要求公司其他部门领导对此发表意见,明确谁是“内鬼”,其他人员对此进行了附和,黄某则予以否认。过程中,王某言辞激烈,黄某情绪激动。为自证清白,黄某“以死证明”,摔碎玻璃器物来割伤颈部,被送往医院。
此后,王某多次在相关微信群内对黄某进行侮辱、诽谤,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对黄某进行言语辱骂。黄某曾在群内发送个人声明图片截图,表明自己并不存在群内讨论的相关情况,会对相关人员的言行追究法律责任。但王某并未就此停止,仍然在微信群内发表相关言论,引发讨论。
黄某不堪其扰,深受打击,情绪低落。经医院诊断,黄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绪。
此案件中,王某是否构成侵权?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浙江金道(钱塘区)律师事务所林晓芳律师:从民事侵权角度看,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构成了对黄某名誉权的侵害。
本案中王某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在人数较多的微信群里对黄某进行侮辱、诽谤,同时还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对黄某进行言语辱骂,事实上已经造成其他人员附和王某的言论而对黄某产生负面评价的后果,致使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显然构成了对黄某名誉权的侵害。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一千条等相关规定,王某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同时本案中黄某还可以主张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行政责任的角度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还可能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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