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买一送一”——某公司在某购物平台销售商品时开展优惠促销活动,在商品详情页宣传“限时买一送一”字样,但未标明促销活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对此,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解读,《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广告应当按照要求明示相关内容:(一)涉及优惠内容的广告,应当明示所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项目)、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1、商家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2、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3、涉及优惠内容的广告,应当明示所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项目)、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