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哈佛麻省理工外教 ”“100%丰富英语教学经验 只选用具备丰富少儿英语教学经验的优质外教 ”——前不久,一家公司因为在自建网站上对自己进行以上宣传,但又提供不了证据材料证明其上述宣传内容,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不仅是这家培训机构,此前,某公司A在自设网站的“公司简介”中宣称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相关名录上并未查询到当事人信息,其行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嫌疑,后经确认证实当事人非高新技术企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链接经营者要注意——1、所有的宣传均要基于真实出发,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2、宣传过程中使用的宣传点均需要保存好证明材料,以便监管部门查证,未有相应宣传证据的不得宣传。3、企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前,不可有侥幸心理,谎称自己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违法点为职业投诉人重点举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