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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并不复杂的执行案件,在操作过程中却接连遇上难题:如何在保障原告利益的前提下,又不至于将被告“一棒打死”?近日,记者从滨湖法院执行局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5月,滨湖法院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深圳某投资公司及李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周某向滨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5亿元的财产。案件流转至滨湖法院执行局保全组后,承办法官查到被告通过深圳某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大量股票,于是立即赶往深圳,准备对这些股票进行冻结。
“到了深圳后,了解下来的情况让我们有些难办。”滨湖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陈果介绍,经过与深圳某证券公司沟通,被告确实在该公司开设了融资账户,并且有大额融资,但如法院对被告所持股票实施冻结,被告剩余资产将达不到证监委及证券公司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证券公司将对被告所持股票强行平仓。一旦实施强行平仓,不仅被告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原告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最终结果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以往常规的保全方式可能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于是法官立即向上级汇报,寻找其他办法。
陈果说,经与原告确认,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滨湖法院认为在维护原告利益的前提下,不能将被告“一棍子打死”,于是仅对被告的普通账号、信用资金账号实施1.5亿元的额度冻结,并对股票做出可售性冻结,即允许股票买卖,但禁止取款、转托管、撤指、销户等部分控制属性。
经审理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就争议事项初步达成一致,即由被告通过股票交易获取本案所需款项并直接汇付给原告。不过,这个方案实施的前提是解除冻结,但这样操作的话,就会给保全资金的去向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此时适逢被告所持股票价格上涨,及时解决股票冻结迫在眉睫,案件一时又陷入僵局。
陈果说,为了解决此事,他们又与证券公司进行了大量沟通,在被告解决了融资担保问题后,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法院决定尝试使用分段解封的形式操作:“在原来冻结被告账号资金1.5亿元的基础上,再次冻结1亿元,解除前面1.5亿元的冻结,并解除禁止取款的控制属性,保留其他控制属性不变。通过‘一封一解’使被告获得了5000万元资金的操作空间,在盘活资金的同时,也将原告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原告确认收到5000万元后,法院再次冻结4000万元,解除此前1亿元的冻结,依此类推,直至原告收到全部款项。”
陈果介绍,本案是滨湖法院首次尝试这种滚动式的解封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尽最大可能降低了股票解冻后,资金被被告挪作他用的风险。经过连续3天的努力,本案解封于近日成功完成:“原告自己也没想到,1.5亿这么大一笔钱的案子这么快就解决了。” (甄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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