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补偿”,应该怎么计算?
杭州日报讯 2018年11月上旬,被告王某某从建德某村的农户吴某某等6人处判得(林业术语,可理解为“购得”)了一片山林,并雇工对林内杉木进行采伐。实际上,这片山林属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水保林),并不在政府允许采伐的范围之内。后经鉴定,王某某滥伐的杉木面积共计20.76亩,采伐株数为708株,总材积56.7696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94.616立方米。2020年8月4日,建德市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近期,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认为,被告王某某毁坏国家公益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除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然而,在审查王某某造成的具体损失时,检察官遇到了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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