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省人社厅1月9日下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对工伤保险认定过程中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统一认定口径。《意见》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收拾生产工具时发生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
张某是某纺织公司的车间工人。去年10月,张某完成当天的生产任务后,收拾生产工具时不慎跌倒,送医后被诊断为肋骨骨折,张某申请工伤被单位拒绝。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认定因涉及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切身利益,矛盾争议较大。国家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规定比较原则,产生了较大的解释空间,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分歧较多。
此次下发的《意见》增加了对“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细化的条款,明确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完成工作所做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工伤认定工作。按照这一解释,张某在单位收拾生产工具时造成的伤害理应算工伤。
《意见》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均视为工作原因,可以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参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江苏允许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据统计,目前江苏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88.76万人,建设工程新开工项目参保率95%以上。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不重视考勤,对从业人员动态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发生工伤事故后未能及时按规定申报工伤认定;一些建筑业农民工维权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以至于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存在风控难、调查难等现象。
《意见》重申,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应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授权分包单位应在各施工单位进场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施工人员名单,进一步增加对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保障的可操作性。
下班探望父母途中被撞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一直有不少争议。比如职工上班途中先送孩子上学再去单位,那么送孩子上学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职工下班途中顺道去菜场买菜,结果被机动车撞伤算不算工伤?下班途中去看望父母出现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意见》明确了4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
《意见》明确,在校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
退休后诊断出职业病,能否申请工伤?
郭师傅从事玉石加工工作18年,5年前办理退休手续。近日,郭师傅突然咳嗽不止,呼吸频率也明显异常,经诊断为从事玉石工作导致的职业性尘肺病。郭师傅找到原单位要求赔偿,原单位却表示郭师傅退休多年已和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拒绝赔偿。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同时规定职业病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职工从业期间为其参保但有中断缴费行为的,用人单位仍然存在的应当补缴,补缴到账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如何申请工伤赔偿?
在不少工伤保险案件中,存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形,特别是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外地工作后并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从而增加了劳动者申请工伤赔偿的难度。
《意见》明确了这些情形涉及的先行支付管辖权分配规则,即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在两地均未参保缴费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先行支付。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在两地均未参保缴费的,被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申请先行支付,避免因管辖权不明确推诿扯皮,压实申请先行支付工伤职工的责任,要求其不得放弃要求第三人、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免社保经办机构向第三人、用人单位追偿时产生纠纷。
《意见》还明确,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后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江南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阅读推荐
新闻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