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彭韵佳、沐铁城)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15日公布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参保群众今后有望更加公平享受待遇和基金支付。
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是管理运行的关键环节,评估结论是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明确评估管理工作统一要求,有助于更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管理办法主要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开展评估的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采取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方式,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评估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的人员要求方面,明确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规定了两类评估人员的职责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建立评估人员库、健全规范化培训机制等管理措施要求。
此外,管理办法对评估使用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明确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统一执行。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在评估遵照的流程方面,确定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5个环节,对每个环节实施作出规范性要求。对评估终止情形、评估结论有效期、评估时限要求等作出规定。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促进评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推动相关领域协同发展。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跟进管理办法试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打好基础。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49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参保人数约1.7亿人,通过失能等级评估、享受待遇人数累计超2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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