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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住建局答复:《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和《泰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泰发改规〔2019〕1号)两份文件均明确规定,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两份文件均取消了过去关于空置房屋物业费打七折的规定。因此,自新文件施行之日起,空置房物业费是否优惠,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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