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财经要闻 > 正文

认缴制改为实缴制等?新《公司法》注册资本有这些新变化

文章来源:每日商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24-08-16 06:52:00
  《江南网》江南第一门户网站!
 追踪网络热点,关注民生动态,传播江南文化,倡导网络新时代!
https://www.xjnnet.net/欢迎您! 

☆ 江南网 ☆欢迎您 

“我是某公司债权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我却未接到决议通知。”近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将注册资本由壹仟万元减少为伍佰万元,作为某公司的债权人未接到该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通知。经查,某公司在办理减资登记时未向其债权人进行告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对此,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解读,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注册资本有哪些变化需要注意呢?

首先,注册资本从认缴制改为实缴制。新《公司法》完善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并采用分步实施的方式,引导存量公司适应新《公司法》的制度环境,让企业逐步完成实缴。

其次,新《公司法》明确了关于减资的规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或将导致部分公司采用减资的方式来减少实缴注册资本的经济压力,新《公司法》对减资做了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依法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制定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等义务。

最后,在非法减资情形下各方责任方面,新《公司法》明确了在非法减少注册资本情形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即: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江南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责编:博杰
 

 

    匿名评论
  • 评论
人参与,条评论

新闻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