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薛凤冠利用担任南京市秦淮区副区长、溧水区委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规划审批、建设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931万余元。2018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薛凤冠在担任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区长期间,违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和原则,违规决策,不当干预国有公司经营,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8091万余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薛凤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薛凤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滥用职权事实,具有立功表现,部分受贿系未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受贿罪减轻处罚,对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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